- 索 引 號:QZ04101-1200-2023-00204
- 備注/文號:泉港政綜〔2023〕120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8
泉港政綜〔2023〕120號
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同意泉港南埔
“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
區城管局: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有關規定,原則同意你局呈報的《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泉港城管〔2023〕126號)。請你局牽頭督促有關單位認真落實各項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切實加強安全監管,促進我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向好。
此復。
附件: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泉港區政府事故調查組
2023年10月29日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3.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三)事故發生經過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三)善后情況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三)間接原因分析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行業主管部門
(二)屬地政府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六、事故主要教訓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二)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
(三)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附件1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確認情況
附件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350505120230000041號 16
附件3傷亡人員名單
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
2023年7月1日08時13分許,陸坤明駕駛閩CA1017號重型貨車沿縣道312線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行駛至縣道312線沙格紅綠燈路段路右非機動車道,事故時右轉進入柯厝村道,遇柯順寶步行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通過該路口,陸坤明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致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車頭右側與行人柯順寶于路右非機動車道發生碰撞,造成柯順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泉港區人民政府于2023年7月4日授權區城管局牽頭組織成立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成員單位包括區應急局、交通運輸局、人社局、城管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總工會等單位,同時邀請泉港區紀委(監委)派員介入事故調查工作。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察、詢問相關人員、查閱有關資料等方式,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理建議,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問題和教訓,提出了防范措施建議。由于相關鑒定報告于8月21日才出具,為進一步查明事故情況,事故調查組于2023年8月28日向泉港區人民政府申請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時限60天,泉港區人民政府同意延長該起事故調查期限至2023年10月29日。
經調查認定,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影響非機動車道內行人的正常通行造成一人死亡的一般道路運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發生單位及相關概況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廣運輸公司”,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證登記所有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505MA33G1M13G,成立于2019年12月18日,營業期限至2069年12月17日,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峰尾鎮奎壁村省道201線北側,法定代表人為林能謹,注冊資本500萬元,經營范圍:經營范圍:普通貨物道路運輸、城市垃圾清運服務、河道清淤工程、土石方工程承包及施工。(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閩交運管許可泉字350505011393號,有效期至2024年4月27日。該公司現有營運貨車20部,17名駕駛員。
2.相關人員基本情況
(1)陸坤明,鑫廣運輸公司員工,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男,漢族,1986年8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前黃鎮前燒村光洋110號 ,持有“B2”駕駛證,駕駛證檔案號:350700936411,初次領證日期:2013年12月23日,有效期:2019年12月23日至2029年12月23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類別:J-貨運,從業資格證號:3505060103000892615,有效期至2026年8月6日;于2022年11月5日與鑫廣運輸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書》,駕駛狀態正常,在事故中未受傷。
近三年來,陸坤明有12條交通違法記錄;每個記分年度均沒有交通違法滿分記錄。除本事故外,陸坤明無其他交通事故記錄。
(2)柯順寶,男,漢族,1950年04月0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學府路68號逸濤學府新城8幢1單元1601室,系本事故行人,在本起事故中死亡。
3.涉事車輛基本情況
(1)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機動車所有人: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登記住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峰尾鎮奎壁村省道201線北側,品牌型號:乘龍牌,使用性質:貨運,車輛型號:LZ3312M5FB,車輛識別代號:LNXCEM6K1ML306536,初次登記日期:2021年4月22日,檢驗有效期止:2024年4月22日,車輛道路運輸證號:閩交運管泉字350505004316號,機動車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強制險交強險和商業險投保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分公司。
(二)事故發生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鑫廣運輸公司設有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組長:林志文(安全經理,持有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證明,編號:A01202035319450)。成員:林笑鳳(安全員,持有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明,編號:B01202135491105)、林能謹、林志強。
公司編制了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監督檢查管理制度、安全培訓和教育制度、事故報告調查處理制度、文件和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安全風險評估及隱患排插治理制度、安全生產目標考核與獎懲管理規定、車輛技術管理制度、車輛動態監管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10項。
調取相關臺賬,發現該公司存在:
①公司對從業人員開展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調查發現:陸坤明的三級安全教育登記卡顯示為2022年11月5日由公司安全經理林志文對其進行公司一級的教育培訓,2022年11月6日由安全經理林志文對其進行部門二級的教育培訓,2022年11月7日由公司安全經理林志文對其進行班組三級的教育培訓,鑫廣運輸公司無法提供詳細、準確記錄培訓的時間、參加人員等情況的檔案。對陸坤明2022年11月5日、6日和7日三級培訓檔案使用同一時間(11月8日)拍攝的照片。
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未對存在隱患進行針對性教育培訓。調查發現:鑫廣運輸公司《車輛動態監管管理制度》規定:公司實行24小時監控人員輪流值班進行監控,堅持誰值班,誰監控,誰記錄,誰負責原則,通過調取的事故車輛監控顯示,駕駛員陸坤明2023年7月1日早上08點11分40秒開始精神狀態不佳,出現閉眼睛,打瞌睡的現象,公司車輛監控員未能及時發現,有效提醒和糾正駕駛員的疲勞行為。同時,調取《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控報警處置記錄表》臺賬,發現該公司車輛存在多次累計超時的疲勞駕駛行為,特別是本起事故肇事車輛自入職以來每月存在累計超時報警的記錄,公司未能把相應的駕駛員交通違法情況納入每月的安全生產隱患排查中進行分析整改。2022年6月份至2023年6月份期間,公司名下車輛共有172宗交通違法記錄(每月均有)。公司雖每月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但未針對公司存在的隱患采取針對性教育培訓,未能有效提高駕駛員的安全意識。
(三)事故發生經過
2023年7月1日08時13分許,陸坤明駕駛閩CA1017號重型貨車沿縣道312線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行駛至縣道312線沙格紅綠燈路段路右非機動車道,事故時右轉進,入柯厝村道,遇柯順寶步行由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通過該路口,陸坤明未注意觀察路面情況,致閩CA1017號重型貨車車頭右側與行人柯順寶于路右非機動車道發生碰撞,造成柯順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
經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以下簡稱“泉港區交警大隊”)認定,陸坤明在本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柯順寶在本起事故中無責。
(四)事故現場情況
事故現場位于縣道312線沙格紅綠燈路段路右非機動車道,道路線形:平直;路面材料:水泥;路面情況:完好;路表情況;干燥;事故路段未施劃交通標線;路寬為3.9米;該路段為“T”型交叉路口路段,路右有一通往柯厝村道路口,路寬10.0米,文中路左路右以沙格村往柯厝村方向定位,事故發生時為白天,天氣晴。
經查,近3年該路段500米范圍內,沒有發生亡人交通事故,對照《福建省道路安全隱患路段排查與督辦標準(修訂試行版)》,該路段不屬于危險路段及事故多發路段。
(五)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1.人員傷亡情況
事故造成1人死亡。
2.直接經濟損失情況
事故調查組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1986),核定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約(不含事故罰款)55.5207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及評估情況
(一)事故信息接報及響應情況
2023年7月1日08時13分發生事故,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陸坤明于08時15分撥打110報警,后在現場等待救護車及警察到達,隨后通過電話告知公司安全經理林志文發生事故;林志文于08時18分通過電話向泉港區交通運輸局報告事故情況。
接到事故報告后,區委、區政府高度重視,立即組織相關責任部門到現場開展應急救援、事故善后工作。
泉港區應急管理局于2023年7月3日將事故情況錄入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直報系統平臺。
(二)事故現場應急處置情況
2023年7月1日08時15分,陸坤明撥打110報警,隨后南埔交警中隊接到指揮中心電話后,立即組織民警出警,并通知120急救中心趕赴現場,全力開展事故救援工作。08時31分,出警民警到現場后立即開展交通疏導、秩序維護和事故處理勘查工作,對肇事車輛駕駛員陸坤明進行控制;120急救人員到達現場確認柯順寶當場死亡。
(三)善后情況
1.死者柯順寶于2023年8月25日在泉港區殯儀館火化。
2.泉港區交警大隊、南埔鎮政府已組織協調死者家屬與涉事企業進行理賠調解事宜。目前,賠償款已支付到位。
(四)事故應急處置評估
經評估,事故發生后,事故救援先期響應迅速、現場處置得當、救援行動開展有序,對該路段車流做好疏導,事故應急處置到位,救援過程未發生二次事故,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事故處理工作規范的要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陸坤明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導致人員死亡。
(二)事故相關檢驗檢測和鑒定情況
1.依據閩萬鴻司鑒〔2023〕毒鑒字第0084號鑒定意見書,事故發生時陸坤明的血樣中未檢出乙醇成分。
2.泉港公鑒〔2023〕79號鑒定意見書,柯順寶雙側助骨多發骨折、右肺破裂,引起大出血死亡,符合交通事故導致的。
3.當事人陸坤明陳述及公安網查詢記錄證明:陸坤明持“B2”機動車駕駛證。
(三)間接原因分析
1.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對存在的隱患進行針對性教育培訓,未能有效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導致陸坤明安全意識淡薄,駕駛過程中麻痹大意,主動發現盲區風險能力不足。
2.企業主要負責人履職不到位。經查,林能謹作為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的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不到位,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未有效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四、相關單位履職情況
(一)行業主管部門
1.泉州市泉港區交通運輸局
2023年1月1日起至事發前,開展企業安全檢查44家次,發現隱患12項,均已整改,其中檢查鑫廣公司3次,召開5次安全生產工作例會。調查未發現履職不到位致該起事故發生的情況。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
每月以“防事故,保暢通”為目標,依法對轄區交通勤務進行合理安排,加大轄區交通安全巡查力度,重點查處酒醉駕、貨車超載、客車超員、二輪摩托車超員、涉牌、涉證等重點違法行為,排查轄區道路安全隱患、結合“七進”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2023年6月30日路面巡邏整治(查獲渣土車2起),夜間正常開展轄區路面巡邏,7月1日正常開展路面巡邏。調查未發現履職不到位致該起事故發生的情況。
(二)屬地政府
南埔鎮人民政府
2023年以來,南埔鎮人民政府通過各種微信工作群、短信等推送道安信息312條,開展道安宣傳活動4場,發放宣傳單5000多份。主動排查整改隱患11處,投入經費18萬元。做好轄區農村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和勸導工作,巡查轄區農村道路安全隱患,排查轄區鎮、村道安全隱患,檢查督導轄區交通相關企業安全隱患整改。調查未發現履職不到位致該起事故發生的情況。
五、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建議
(一)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人員
陸坤明,男,群眾,閩CA1017號重型自卸貨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分道通行且未安全駕駛、文明駕駛,對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責任,涉嫌刑事犯罪,建議由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依法處理。
(二)對事故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行政處罰建議
1.林能謹,男,群眾,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公司全面管理工作。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職責履行不到位,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流于形式,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泉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2.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崗前安全培訓教育流于形式,未對存在的隱患進行針對性教育培訓,安全隱患排查工作流于形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和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建議由泉港區應急管理局依法對其予以行政處罰。
六、事故主要教訓
1.運輸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沒有有效落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不到位,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預防機制流于形式,未能有效提高駕駛員安全駕駛意識,駕駛大型車輛在非機動車道未能注意觀察路面,特別是右側盲區,倒車和轉彎前未能提前采取按喇叭或打轉向燈等有效措施進行預警,謹慎通過,時刻緊繃安全弦。
2.其他交通參與者騎行或步行時盡量遠離大型車輛,特別是正在轉彎或準備轉彎的大貨車,不要在大型車輛兩側盲區并排前行,不要緊跟在大型車輛之后,也不要跟大型車輛搶道,切忌彎道超車,與大型車輛保持3米以上安全車距。
七、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泉州鑫廣運輸有限公司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系統分析安全管理存在的問題,舉一反三制定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加強駕駛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工作,確保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到位。
(二)落實行業監督管理責任
區交通運輸局、區交警大隊等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做好渣土車運輸的管控及路面執法工作,加強執法檢查,對于存在較大潛在安全風險的重點時段和重點路段進行重點執法,確保事故隱患消除在萌芽狀態。
(三)落實屬地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南埔鎮人民政府要持續重視和加強轄區內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用事故案例警示人、教育人,努力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境,有效防范和堅決遏制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附件:1.泉港南埔“7·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確認情況
2.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泉港大隊道路交通事
故認定書第350505120230000041號
3.傷亡人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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