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號:QZ04101-1500-2023-00208
- 備注/文號:泉港擬征地安置公告〔2023〕19號
- 發布機構: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1-08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擬征地補償安置
方案公告
泉港擬征地安置公告〔2023〕19號
為實施泉港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組織社會穩定性風險評估、土地現狀調查,現就泉州交發綠色建材綜合生產基地(泉港區土地儲備開發整理中心2022-M010地塊)擬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地塊名稱、位置、目的
泉州交發綠色建材綜合生產基地(泉港區土地儲備開發整理中心2022-M010地塊)位于南埔鎮柳厝村和鳳翔村。本次征收集體土地用于南埔鎮柳厝村和鳳翔村,為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二、擬征收土地權屬、地類、面積
擬征收南埔鎮鳳翔村集體土地3.4868公頃。其中:喬木林地3.0915公頃、其他林地0.0762公頃、其他草地0.0803、農村道路0.0763公頃、設施農用地0.0864公頃、特殊用地0.0065公頃、裸巖石礫0.0696公頃。
擬征收南埔鎮柳厝村集體土地13.3729公頃。其中:旱地0.0166公頃、喬木林地8.122公頃、其他林地1.0283公頃、農村道路0.1551公頃、坑塘水面0.7798公頃、設施農用地0.4576公頃、特殊用地0.0949公頃、裸巖石礫2.7186公頃。
三、補償標準
根據《福建省自然資源廳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閩自然資發〔2023〕53號)以及《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泉港政綜〔2023〕100號)的規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乘以地類調整系數計算,泉港區內區片綜合地價73.65萬元/公頃,地類調整系數分別為耕地1.0,除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為0.36,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為0.06。
青苗、地面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等補償標準按照《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港區項目用地征收補償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綜〔2017〕27號)和《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道G228線泉港區界山東張至山腰普安段公路項目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綜〔2023〕1號)執行。房屋征遷工作由南埔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四、安置途徑
1.涉及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涉及上述征收土地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參照《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國道G228線泉港區界山東張至山腰普安段公路項目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的通知》(泉港政綜〔2023〕1號)。
2.本次征地需安置農業人口1315人(其中勞動力人口552人),采取貨幣方式進行安置。根據《福建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77號)規定,符合《泉港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泉港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泉港政綜〔2012〕106號)等規定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養老保障范圍,實行統一管理,統一籌資標準,統一養老保障待遇,由南埔鎮人民政府和區人社局、自然資源局按規定程序辦理。
3.被征地農民就業保障按《泉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實施意見》(泉政文〔2015〕145號)等規定執行。
五、異議反饋
擬被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應按照《村民組織法》的有關規定,組織召開會議,充分征求各權利人意見,并討論研究決定。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應當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提出異議或提起聽證申請。
六、補償登記
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擬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圍內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按屬地到南埔鎮人民政府辦理補償登記。
泉州市泉港區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8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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